司法院院解字第35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之原定数额,系指修正行政执行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之数额而言。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之原定数额,系指修正行政执行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之数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