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0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103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纳税义务人受破产之宣告时,其在破产宣告时所欠之税由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推之,非不得为破产债权,此项破产债权,如法律别无优先受偿之规定,自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0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103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纳税义务人受破产之宣告时,其在破产宣告时所欠之税由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推之,非不得为破产债权,此项破产债权,如法律别无优先受偿之规定,自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