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营业税法第十条既明定营业税不得征收附加税及任何类似附加之捐费,省政府通令各县在营业税项下附征积谷金虽经呈奉上级官署核准,苟非别有法律根据,仍难认为有效。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营业税法第十条既明定营业税不得征收附加税及任何类似附加之捐费,省政府通令各县在营业税项下附征积谷金虽经呈奉上级官署核准,苟非别有法律根据,仍难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