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曾任公务员而受免职之惩戒处分者,虽其处分所定停止任用之期间业已届满,仍在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限制之列。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曾任公务员而受免职之惩戒处分者,虽其处分所定停止任用之期间业已届满,仍在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