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0 条 ( 34.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25、127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据原代电所述情形,丙为甲之特定继承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事件之确定判决对丙亦有效力。至该确定判决虽仅命甲返还地基并未明白命甲拆卸房屋,然由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准用之同法第一百条法意推之,该确定判决当然含有使甲拆卸房屋之效力,甲之特定继承人丙如不拆卸房屋返还地基,应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