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律师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经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撤销其律师资格。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律师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经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撤销其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