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5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4、5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官署之处分,于诉愿法定期限内向原处分官署声明不服者,有遵守期限之效力,业经本院解释有案(院字第二五七一号),其仅以言词向原处分官署声明不服者,虽与法定程式有所未合,但嗣后如已依诉愿法第五条之规定提出诉愿书,则其程式之欠缺业己补正,应视与自始未欠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