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现任国立大学校长或公立中等以上学校校长既系委任以上之文职,不得谓非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之官吏 (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一二号解释),惟在同条之适用上,仅以学校所在地为其任所所在地,而无所谓管辖区,如于学校所在地以外之区域为立法委员候选人,不在同条限制之列。
声请书
附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原函
案准教育部函开“关于国立大学校长参加立委竞选须否辞去职务一节前经函准贵所七月二十八日京法字第五六号公函以国立大学校长视同官吏参加竞选为避免其有利用权势操纵选举情形故须事先辞去本职立法原意至为明显国立大学校长类似自由职业虽手续上经政府任命所任职务为学术研究性质并非行政职务校址虽设于某省而其学生及职教员并无省籍之限制校长对于学校以外实无权力可言绝无可以利用权势操纵选举之处倘在学校所在区域以外之地区竞选职权尤毫不相涉似更无辞去职务之需要总之国立大学校长形式上虽经政府任命而其职务性质显与地方官吏不同如在竞选方面完全视同地方官吏似欠允当且大学校长之更动影响重大此点尤须慎重考虑可否转请商诸司法院对于国立大学校长参加非学校所在地区立委竞选准予另案规定毋庸辞职之处用再函请查照见复”等由准此查来函所称似属不无理由用等函转敬请查照惠予解释见复又公立中等以上学校亦同此情形可否并予救济并请鉴考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