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23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重婚罪,纵令回国同居,依刑法第七条之规定不适用刑法处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23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重婚罪,纵令回国同居,依刑法第七条之规定不适用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