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政府举办邮政及电信事业之所得,并非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无须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