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政府举办邮政及电信事业之所得,并非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无须课征所得税。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