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告诉人对于正式法院所为特种刑事案件之初判,状请检察官声请覆判,该检察官仅于原状上批明移送刑庭,并未另具声请书者,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自难认为检察官已经声请覆判,如覆判法院误认检察官已为覆判之声请,予以覆判并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其覆判判决,即属违背命令,得由检察官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