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案件已系属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时,不得由法院迳依据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案件已系属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时,不得由法院迳依据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