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未终结前,其已查封之财产如第三人举出确实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所有时,得由法院或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