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2 页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14 条 ( 35.08.16 ) 营业税法 第 25 条 ( 36.11.14 ) 印花税法 第 28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税务法规处欠税人罚锾之裁定确定后,不得以发现新证据声请更正原裁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