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看守所所长以在押人犯疾病,仅凭医师证明即派看守戒护病犯出所诊治,因看守允许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机脱逃,该看守所所长应负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罪责。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看守所所长以在押人犯疾病,仅凭医师证明即派看守戒护病犯出所诊治,因看守允许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机脱逃,该看守所所长应负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