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50、240、24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和诱有配偶之人寄藏知情之某乙处,以待价卖,因被诱人家属悬赏寻人,某甲即向其家属报告,并需索多额赏金,被人识破鸣警拘获,应以意图营利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既遂与诈欺未遂罪并合处罚,某乙如有得财之企图,应成立意图营利藏匿被诱人之罪,否则仅予某甲以实施犯罪之便利应以帮助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