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1 页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36.11.11 ) 土地法 第 97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市县政府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所为租金减定处分,非使出租人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处分,出租人不服减定处分时,市县政府自不得援用行政执行法第四条之规定处以罚锾。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