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7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某商行经理某甲与某乡镇公所订约承运食粮前往某指定地点,经某乡镇公所依约缴足运费后,某甲竟违约不为运送,除某甲在其订约之始,即有诈取运费之故意,应成立刑法上之诈欺罪外,祗应负民法上契约不履行之责任,不能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论处。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