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7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4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原属军人,于任伪军职时,将某乙拘禁吊拷,纵或认此部分为另犯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而原经司法机关所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既经确定,除有开始再审之裁定或合法之非常上诉提起外,无从将此部分再予受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