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9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函所举各例在陆海空军刑法设有相当规定者,尚不能为已因法律变更而不处罚其行为,自无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三项免其刑之执行之馀地 (参照院解字第三二○四号解释、第三四○九号解释) ,军人逃亡概以敌前逃亡论罪令,虽经国民政府核准废止,但在该令废止前,已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判决确定之案件,并不受其影响,如其行为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规定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