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9 页 相关法条:惩治盗匪条例 第 7 条 ( 33.04.08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2、310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惩治盗匪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没收,系属从刑之一种,应于裁判时并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财物除系违禁物,应依刑法第四十条但书规定办理外,不得单独宣告没收。
(二)贪污或盗匪案件之被告死亡,其所得之财物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惩治盗匪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应发还被害人者,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