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诬告人向检察官告诉被诬之事实,如检察官不予起诉自得声请再议。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诬告人向检察官告诉被诬之事实,如检察官不予起诉自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