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条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让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允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