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谓粮额,系指同条例第六条之实物额或第三条之国币额而言,同条例既无送请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应由法院处理。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谓粮额,系指同条例第六条之实物额或第三条之国币额而言,同条例既无送请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应由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