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除覆判审法院为提审或莅审之判决外,均以初判法院为最后审理事实之法院。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除覆判审法院为提审或莅审之判决外,均以初判法院为最后审理事实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