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5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称之县政府,如其受理烟毒案件时依令无审判权,则其所为之判决本属无效,法院既依法提审,自可对该案依法审判。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5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称之县政府,如其受理烟毒案件时依令无审判权,则其所为之判决本属无效,法院既依法提审,自可对该案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