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8、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单纯贩运由枪拆出之各种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违禁物论,惟贩运者如系为避免发觉或便于搬运,故将整个枪枝拆开以为运输,仍应分别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论处。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8、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单纯贩运由枪拆出之各种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违禁物论,惟贩运者如系为避免发觉或便于搬运,故将整个枪枝拆开以为运输,仍应分别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