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函所述情形,应以甲说为当(参照院解字第二九二○号解释)。
附交通部原公函
人民贩卖黑市车(船)票从中图利,究否犯罪?计有下列二说:
甲说:谓人民向车(船)站套购车(船)票目的在于牟利,佯言车(船)票如何不易购得,乃索高价售予旅客以遂利欲,是其行为不仅为欺罔,并利用人之错误而使其为财物之交付,自应认为刑法上之诈欺罪。
乙说:谓此种行为纯为图利,并无有致陷人于错误而使其将财物交付之行为,且买受人之多价购买亦系出于情愿,显无受诈欺之可言,是其行为除有另犯运输机关或其他规章外,自难认为刑法上之处罪。本是以观,究以何说为当,事关法律上之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