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8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8 页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第 5、6、11、12、13 条 ( 36.11.2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官办理刑事案件时其职务性质与推事相当,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有其适用,其所为诉讼上指挥,对于乡区镇长自可以命令行之。至主任审判官之职位与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不同,该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自难援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