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8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第 5、6、11、12、13 条 ( 36.11.2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官办理刑事案件时其职务性质与推事相当,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有其适用,其所为诉讼上指挥,对于乡区镇长自可以命令行之。至主任审判官之职位与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不同,该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自难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