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上诉乃为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判决有所不服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应于判决宣示后始得为之,如于判决宣示前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纵在上诉法院调卷时业已判决,其上诉仍难认合法。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上诉乃为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判决有所不服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应于判决宣示后始得为之,如于判决宣示前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纵在上诉法院调卷时业已判决,其上诉仍难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