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现任官吏由政党提名为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者,如已在其为候选人之登记前辞职,即非复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所称之现任官吏。至现任官吏未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虽由政党提名,亦不得于其管辖区或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