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声请移转管辖,原法院之诉讼程序并不因而应即停止进行,故原法院在移转管辖裁定前所为之判决仍属有效,其审判程序既已终了,即无再为移转管辖之馀地。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声请移转管辖,原法院之诉讼程序并不因而应即停止进行,故原法院在移转管辖裁定前所为之判决仍属有效,其审判程序既已终了,即无再为移转管辖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