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电所述情形,伪证之刑事诉讼不能开始与续行既非基于证据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得提起再审之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电所述情形,伪证之刑事诉讼不能开始与续行既非基于证据不足之事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自得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