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3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28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法院受理印花税法案件认为不应处罚者,应以裁定谕知不处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3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28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法院受理印花税法案件认为不应处罚者,应以裁定谕知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