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被提名为监察委员之候选人而当选者,固属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谓选举违背法律,惟选举人或候选人于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未提起选举诉讼者,仍无从宣告其选举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