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42 页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25 条 ( 36.07.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违警罚法第二十五条所定得酌令赔偿,若违禁人无力赔偿或抗不赔偿时,应如何处理同法并无规定,应由警察官署以适当方法处理之,或由受损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得强制其到案,系指以强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