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呈所述情形,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为移转所有权于日伪之处分,不能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自仍属于共有人全体,惟中央政府就日伪所付之价金,对于擅为处分之共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呈所述情形,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为移转所有权于日伪之处分,不能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自仍属于共有人全体,惟中央政府就日伪所付之价金,对于擅为处分之共有人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