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94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0 页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5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于其向乙请求交付房屋之诉讼受胜诉之裁判确定后声请强制执行前死亡者,无所谓执行程序之中断,依民诉法第四百条规定,该确定裁判效力所及之人,自得迳向执行法院声请执行。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