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嫌疑之财产在查封发还前,其普通债权人不得以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声请就其财产抵偿。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汉奸嫌疑之财产在查封发还前,其普通债权人不得以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声请就其财产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