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6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参议会检举官吏贪污,如法院认该会议长或副议长应行讯问时,仍负作证之义务,唯该议长、副议长不能到场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或于其所在地法院讯问之。
声请书
附内政部原代电
司法院赐鉴据湖南省郴县县参议会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擎秘字第一七五七号亥筱代电略以县参议会检举官吏贪污该会议长副议长应否被传出庭对讯请本部转请大院解释等情查案关诉讼程序谨抄附原件电请迅赐解释示复以便转知为祷内政部民四子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