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7、268 条 ( 24.01.01 ) 违警罚法 第 64 条 ( 36.07.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其赌场纵设在私人住宅内,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
(二)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主犯在逃,其馀赌徒应分别情形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或违警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八款处断。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谓以赌博为常业,系指以赌博营生者而言,其赌场设在何处,赌具系用何物,均可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