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公务员,系指委任以上之文职(派任人员亦同)及尉官以上之军职而言,各省市县纂修志书事宜依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办理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规定,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省市县政府延聘专家及有关机关学校首长充任,就委员中指定主任委员一人主持会务,所谓省修志馆馆长,如系指此项主任委员而言,自非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