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0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应依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清偿之存款、放款、于同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判决增加给付而于施行时尚未清偿者,亦应依同条例清偿之,其依同条例无须清偿之部分,债务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0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应依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清偿之存款、放款、于同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判决增加给付而于施行时尚未清偿者,亦应依同条例清偿之,其依同条例无须清偿之部分,债务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