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号公函所谓国家系对自治团体而言,乡镇长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教员均非国家公务员,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校长,依国民学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系由县市政府或院辖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任,自属国家公务员,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又为办理自治人员,实具有两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