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30、26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将其住宅供给某乙聚赌抽头,如非意图营利,祇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从犯,某乙既系聚众赌博,其参与赌博之人如对于聚众之行为有联络之意思者,应成立该罪之共犯,馀参照院解字第三九六二号第二项解释,至该住宅是否可视为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以当时实际情形定之。

声请书

  附江西金谿地方法院原呈

  案据本院推事游为善本年二月十三日签呈称呈为呈请转请解释事兹有“某甲供给其住宅由某乙聚赌抽头当赌博时某甲住宅门扇大开先后参与赌博者约数十人并非特定人数均系自由出入该屋无阻”经该管警局当人并获送请法办对此事实适用法律有下列二说(子)说以某甲供其住宅给人赌博应负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供给赌博场所之罪某乙聚赌抽头应负同条聚众赌博之罪其参与赌博者因非特定人数且某甲住宅供为赌博场所虽属私人住家之屋舍然其门扇大开与赌者均得自由出入该屋无阻参照二十八年院字第一九二一号解释非特定人数在家赌博即应认该住宅为当然公众出入之场所与赌博者均应负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在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之罪(丑)说以除某甲某乙应分负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外其参与赌博者因该赌博场所系私人住家之屋舍纵非特定人数先后数十人自由出入该屋无阻究与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有别该与赌者仅触犯违警法应不负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罪以上二说究以何说为是事关适用法律疑义理合签请钧长鉴核迅予迳电转请司法院予以解释示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事关适用法律疑义理合据情呈请钧长鉴核俯赐解释示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