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5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 ( 34.12.26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官如经奉准辞职后,其所犯普通刑法之罪应归普通法院审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