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刊登关于指摘法院裁判之启事,其情形如尚不足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罪,而又不合于律师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者,不应移付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