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与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合,出典人自不得回赎。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与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合,出典人自不得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