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审判官所为不起诉之处分,无论是否受有兼检察职务之县长委托均属无效,得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