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司法处审判官所为不起诉之处分,无论是否受有兼检察职务之县长委托均属无效,得另行起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司法处审判官所为不起诉之处分,无论是否受有兼检察职务之县长委托均属无效,得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