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关于法人之登记,民法并未定有时期之限制,本无所谓不遵限声请登记,纵令久不声请登记,法院亦无从为何种处置。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关于法人之登记,民法并未定有时期之限制,本无所谓不遵限声请登记,纵令久不声请登记,法院亦无从为何种处置。